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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锦之源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PVC装饰封边条加工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共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合肥锦之源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PVC装饰封边条加工项目已通过阶段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期: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2日

联系人:张总

        联系方式:13023056527

合肥锦之源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PVC装饰封边条加工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合肥锦之源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PVC装饰封边条加工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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