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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谯城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共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亳州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谯城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阶段性)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期: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16日

联系人:吴少平

联系方式:13856712508

亳州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谯城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亳州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谯城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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